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中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养老保障权利的,不核减村集体组织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已缴纳养老保障资金的,也不退还给村集体或个人。
二、个人缴费是指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个人出资一次性缴费,不得分期缴费,也不得事后补缴。
三、被征地农民出生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属于挂户的,以户口所在村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户口迁出但有承包土地的,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挂户农民参保,按照不影响村集体利益的原则办理。即挂户人数不列入所在村人均缴费基数核算。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所在村人均缴纳的费用标准返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用作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返还时,被征地农民本人须申请并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