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铜劳社[2008]12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参保行政村、社区:
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自2005年7月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已征地行政村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工作正在扎实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到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保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及时申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申领养老保障金,由参保单位(行政村、社区)统一申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予以发放。超过到龄期限申报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受理的次月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对自到龄至延期申报期间的养老保障金,属于单位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参保对象个人延误的不补发。
二、凡新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的,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自受理的次月起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