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铜劳社〔2007〕196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及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遗属抚恤金标准
1、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按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于7月份由每人每月226元调整到246元,据此,我市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由每月226元调整为246元,从2007年7月执行。今后遗属抚恤金的标准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遗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二、遗属抚恤金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抚恤金由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抚恤金由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