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和社保关系接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人〔2007〕1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和社保关系接续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和
社保关系接续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铜办〔2007〕10号)精神,现就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和社保关系接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职人员的分流
(一)在编正式职工
1、提前退休。截止2007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周年(含5周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在编职工,在转企改制时,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从单位净资产中提留,一次性缴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但本人不愿退休、在改制后5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工资封定在2006年12月31日),加发补贴。补贴标准按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后职工未被重新聘用的,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
2、身份置换。对其他在编在职人员进行身份置换,不再保留原有事业单位职工身份。
(1)新企重新聘用。转企改制单位原职工重新聘用率原则上不低于70%。被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聘用的,按《劳动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工资制度,人员关系由企业统一实行人事代理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重新聘用人员与新企业签订的首次劳动合同,除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2)自谋职业。鼓励事业单位人员通过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自谋职业。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单位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再就业扶持补助费。自谋职业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以及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以上两种人员,按2006年12月份本人工资标准,每满1年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之和)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006年12月份本人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
(3)办理“协议保险”。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不含5周年)以上,或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含10周年)以内的人员,可以与转企后单位签订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由转企后单位(单位关闭撤销的为原主管部门)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含个人缴纳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凡办理“协议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已置换身份的人员自单位批准转企改制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年龄条件可放宽5年。重新录用的分流人员,有关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按皖人复〔2005〕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他在职人员
1、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对与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单位在市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可享受该单位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2、单位自聘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其他人员,参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办理,不适用在编人员分流的政策。
二、关于社保关系的接续
(一)事业单位转企后,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批文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手续。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批准转企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转企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转企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已经参保的单位,其职工个人帐户连续计载。
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经复核,确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离退休金调整时,离休人员离休金仍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含转企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退休金按企业办法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转企时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由单位按人均 6万元的标准提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2年12月底前退休按每人400元、2003年1月后退休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由单位一次性交给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缴费并全额缴纳,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支付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三)转企时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费用。
(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施关闭撤销的,按实有退休人数每人 1.2万元标准提作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200元标准提作医疗统筹补充金,按每人1200元标准提作大额医疗保险费。
转企后聘用原职工达到或超过 50%的,按实有退休人数每人4000元标准提作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200元标准提作医疗统筹补充金,按每人1200元标准提作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足50%的,按实有退休人数每人1.5万元标准提作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200元标准提作医疗统筹补充金,按每人1200元标准提作大额医疗保险费。
上述费用由单位一次性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作为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离休人员的医保问题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陵市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办〔2002〕48号)规定执行。
(五)转企改制单位应按政策规定继续参加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转企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凭失业登记证明到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代理。
三、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