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3]44号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未参加失业保险再次失业可否补发被终止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请示》(芜劳社[200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其就业的单位如属目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再次失业的,按照《规定》第十九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期间,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