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享受医疗住院
补助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3]91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计算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缴费时间如何核定问题的请示》(合劳社〔2003〕2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累计缴费时间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前次失业期间已经领取过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发其本次应当享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如前次失业期间未领取过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前次失业期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合并纳入本次核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累计缴费时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