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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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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lldbzh.gov.cn 08-01-24 08:56:14 作者:[] 来源:[] |
关于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2]69号
合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问题的请示》(合劳办[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失业人员在《条例》颁发前失业而又重新就业的,其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在《条例》颁发后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予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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