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2010]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制度的叠加
凡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应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上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两项待遇可同时享受。
二、养老金计发
此前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养老金按《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2010]6号)规定执行。
三、抚恤政策
同时领取两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不重复发放。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衔接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关怀,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两项制度叠加的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双重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