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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7-08 17:26:04 作者:[] 来源:[]

铜劳社[2008]23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7]3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应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从今年3月1日起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加盖“铜陵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专用章”,逐步实现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同时要继续巩固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实行动态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主动进行劳动用工登记。要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作为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劳社秘[2007]32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部令第 29号)和《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41号)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办字 [1992]54号)已被废止。为此,各地应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各地应继续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地应加强内部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劳动用工登记与其他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衔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用工登记窗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落在实处。

 

 

二 〇〇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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