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
铜人社【2011】36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的号召,支持失业人员创业,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继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在全市试行“你贷款我贴息”的小额贷款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
“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自行到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申请用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办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未经政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的“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在按期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可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二、“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申请对象和条件。
持人社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军人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登记失业人员,经创业培训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小企业,自行在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创业自筹资金或流动资金的不足,可申请“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
三、贴息标准
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标准执行。
四、贴息程序
1.符合贴息贷款对象的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并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在经办金融机构申领填写《铜陵市“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四份);
2.借款人持经办金融机构签注贷款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款人《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身份证、户口簿。
3.社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借款人的身份、就业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方向情况等,签注推荐意见,报市人社部门。
4.市人社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审核借款人身份,在申请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贴息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申请人将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市财政审核同意的《“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递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统一申请办理贷款贴息。
6.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在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金融机构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提交《“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汇总审批表》,并附经市人社部门审批的《“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借款人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结息凭证分别向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市财政审批同意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借款人账户。
五、其他。
1.经办“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确认,确认后的经办金融机构,需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2.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做好登记失业人员“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发放和贴息相关统计工作,按季度向市人社部门报送“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金额,实际贴息金额等情况,并将负责小额贷款相关工作的各领导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报送市人社部门。
3.经办银行和申请贴息资金的个人和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虚假冒领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社区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申请“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的借款跟踪服务工作,建立相应基础台账。
5.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加大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确保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表《铜陵市“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铜陵市“你贷款,我贴息”小额贷款贴息审批明细表》
铜陵市“你贷款,我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人员
类别 |
|
|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
|
|
身份证
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
|
户口(居住地)
地址 |
|
创业经营地地址 |
|
|
创办实体名称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
创办实体经营项目 |
|
实体项目类别 |
|
已吸纳就业人数 |
|
|
申请贷款金额 |
|
申请
贷款
期限 |
|
贷款主要用途 |
|
|
金融机构意见 |
经审核同意给予贷款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从 到 止
贷款利率: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推荐社区意见 |
经核实该笔贷款投资项目为 地点
创业者身份为 符合贴息条件,同意申请。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
政局
修改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