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铜人社〔2010〕2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者
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是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战略部署的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协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全面提高,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 [2010]14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分类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
(一)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依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技能提升培训。是指企业对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由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二、加强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管理
1、计划申报。各定点培训机构对报名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并在每期开班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办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学工种或项目、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居住地址、本人联系电话、其它联系方式、回访记录等栏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未经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开班。每班(次)培训学员不得超过100人。
2、开班核实。每班(次)培训开班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开班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进行电话回访,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和参学的真实性,并做好回访记录。各区进行开班情况核实后,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各区于开班后5日内将开班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确保培训课时、培训质量和效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参学人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必须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4、结业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进行指导。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结业考核和鉴定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针对不同工种,科学制定考试内容,并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管,提高考试工作的质量。结业考核和初级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同时进行。参学人员考核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免费对其再培训,组织其参加下一次考核鉴定,直至考核合格为止,否则,不予享受补贴政策。
5、后续服务。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逐个进行电话回访,确保补贴资金补助到农村劳动者个人手中。
(二)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1、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和等级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工种目录范围培训。
2、严格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年审制度。 每年年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将向社会公示。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投诉电话:2126818、2126813,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基础管理。各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没有定点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严格按照民生工程的要求,加强基础台帐建设,每期培训班基础资料要装订成册,每期培训班要保留2张开班、培训或鉴定方面的照片。
(三)加强对企业、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管理
1、加强对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管理。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提升培训前,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7)、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省属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2、加强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2010年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以后将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规范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兑现各类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坚持资金直补个人的原则。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到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农村劳动者申报培训、鉴定补贴需提供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