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失业人员免费职业指导培训实施意见
(试行)
为促进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进一步维护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业指导培训的范围和对象
自愿参加培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解聘或从用人单位辞职的;
(三)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职业指导培训机构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可作为开展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试行期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市技术工人培训中心,全权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工作。
三、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程序
职工失业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参加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手续,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四、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经职业指导培训合格的,在一个失业期内可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人。
五、职业指导培训资金来源
职业指导培训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中列支。
六、职业指导培训内容
1、求职方法技巧及相关知识;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3、社会保障制度;
4、再就业优惠政策。
七、职业指导培训课时
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每期需达到4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80%以上。
八、职业指导培训实行培训前申报制度。培训机构在培训前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免费职业指导培训项目报批表》、相应教学计划和授课教师基本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培训。
九、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时,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使用职业指导培训费用的凭证和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将职业指导培训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十、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