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劳社字[2001]56号
各市、县(市)劳动(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人员开展培训和促进再就业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人员开展培训和促进再就业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且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执行中,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预拨一个月的准备金至经办机构支出户后,按规定逐月审核据实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使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凭证和说明。
第六条 失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合格的,在一个失业期内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300元/人,县(市)原则上不超过200元/人;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实现再就业的,一个失业期内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县(市)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可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总量和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为了有利于提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维护广大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权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
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培训和求职。
第八条 失业人员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培训和求职的,培训合格和求职成功后,可以按以下办法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培训合格的,其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职业培训机构;或由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同时按规定缴纳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缺口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
失业人员求职成功的,其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或由失业人员本人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同时按规定缴纳职业介绍费用。职业介绍费用缺口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
失业人员领取职业介绍补贴后,从领取之月起,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时,要认真审核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证件、职业培训合格证明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为了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