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皖劳字[1999]76号
各市、行署、县(市)劳动局:
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为规范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全省性的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也可委托举办单位所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市地和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分别由市地和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公民个人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由举办者户籍所在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跨省举办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跨市、地举办的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施中级(含中级)以下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施高级(含高级)以下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二、申办资格和条件
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鉴定职业相同的培训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申办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
(五)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要求在5万元(不含固定资产)以上,财务独立核算;
(六)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住宿、医疗和卫生条件。
国家和省已颁布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职业,应严格按照设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名称
社会培训机构只能有一个名称,且不能与其他已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职业培训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字样,名称前冠以“民办”或“私立”二字。非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由原机构名称、职业培训班字样两部分组成。
四、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包括办学目的,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及与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内容;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申请办学的提交举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办学的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提交由其住所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本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个人简历及政治表现等;
(三)拟任负责人以及拟聘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培训、实习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不得少于2年;
(五)资金证明,即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设置标准与现有条件对照表;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办者按规定提交申办材料,并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填写后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
(二)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审核申办材料和对拟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件》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审核考察意见,作出准允或者不准允的决定。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私立)社会培训机构,须向负责审批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办学保证金2万元,用于违规处罚及受侵害学员利益的赔偿。办学单位若连续5年无违规情形,或停止办学的,保证金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利息退还。
(四)发证。经批准设立的社会机构,由市、地报省劳动厅核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刷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核发证书须提交《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和专家组审核考察意见。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和编号按省劳动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字[199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者。
(五)登记。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六、变更审批
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场所,培训层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变更其他事项,报负责审批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章程应报经负责审批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三)有关文件、证件。场所变更提交新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他变更提交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七、撤销
社会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撤销对该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
(一)举办单位或举办者要求解散的;
(二)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培训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对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后,应收回所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撤销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