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3]42号)和《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3]457号)规定,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2、自费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1、本级财政安排;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
4、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补贴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对象
城镇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2005年底以前都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
本意见下发前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和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不再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四、培训实施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实行培训前申报制度。培训机构在培训前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免费再就业培训项目报批表》(附件一)、相应教学计划和授课教师基本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培训。
五、培训补贴的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市政府制定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技能为主的培训。
开展非技术工种免费再就业培训,达到6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开展非技术工种免费再就业培训,达到12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具体见附件四)。其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每人增加100元补贴(含技能鉴定费)。
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按实现再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每人增加100元补贴。
2、创业培训。是指通过政府招标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对有创业需求并具备相应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指导性培训。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经考核90%合格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参加培训人数和实际培训成本经审定后再确定补助数额。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解决创业场地、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并带动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财政部门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适当奖励。
3、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均可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不高于400元的培训补贴。
六、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
(一)申请。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三份;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五)一式三份;
3、《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4、《再就业优惠证》或《铜陵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就业登记证》;
5、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劳动合同;属社区就业的,提供街道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再就业证明材料或劳务协议;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的,由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培训费正规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铜陵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三)。
(二)审核。培训期间,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培训结束后对取证率、就业率进行审核转财政部门审定。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转财政部门审定。
(三)拨付。财政部门在审核、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直接将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培训补贴。
七、其他
1、 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劳动保障部门在参加免费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上签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八、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铜陵县参照本细则自行规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