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劳社[2008]16号
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现将《铜陵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十八日
铜陵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911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一)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己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
(二)农村退役士兵;
(三)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四)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五)企业在岗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市财政每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比例。
第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
(二)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以下简称“定向培训补助”);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下简称“鉴定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为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进行职业知识与生产实际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其目的是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等。
定向式技能培训是指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与农民工签订就业承诺协议书或用工合同,经培训合格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劳务派遣帮助其实现就业的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参加过技能培训、有技能鉴定要求、且自愿参加的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第六条 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组织开展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可享受一定的定向培训补助。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原则上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鉴定)补贴。
第八条 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式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愿意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省劳动保障厅设计的“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式样,实行统一挂牌。
第九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一经确定挂牌,应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安徽省农民工培训项目合同书》,明确培训任务以及在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项目管理。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基础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季报制度等。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反映强烈的,应当即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农民工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十二条 农民工培训实行分类补贴。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暂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职业分类见附件1)。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12个月,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二)B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6个月,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四)D类是指技术含量一般、培训成本不大、培训周期较短的服务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1个半月,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第十三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培训机构培训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根据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培训合格、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季报制。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季度农民工培训安排计划,并于每期开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附件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每季度终了,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上季度开展农民工培训情况,提交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
(二)《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4);
(三)《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5);
(四)就业服务卡中相关“职业培训”内容;
(五)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审批,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定向式技能培训时,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计划表》(附件6),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定向培训补助按实际组织培训并实现就业人数计算,根据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15%予补助给就业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一期一申报。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农民工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实现就业后,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备案审查后的组织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计划;
(二)《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7);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合同;
(四)《安徽省农民工定向式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8);
(五)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述相关机构开展组织工作情况,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确定补助数额,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机构。享受定向培训补助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八条 农民工鉴定补贴的标准为:
(一)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 A、B类补贴200元/人;C 、D类补贴100元/人;
(二)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的,A、B类补贴100元/人;C 、D类补贴50元/人。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季分批集中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鉴定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农民工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9);
(二)《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明细表》(附件10);
(三)就业服务卡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四)参加技能鉴定农民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五)参加技能鉴定农民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二十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鉴定)等相关服务后,应及时在被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卡上签注,并建立相关基础台账,记录农民工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就业状况等)、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主要包括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鉴定时间、考评状况、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能力证书),以备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鉴定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抽查对象为参加培训(鉴定)的农民工,一般抽查人数不得少于该机构承担培训(鉴定)人数的10%。
经考核检查,如发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存在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继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除据实追回补助资金外,应及时撤销该机构作为定点培训、鉴定服务的资格。
对于其中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以及侵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大、相关基础工作扎实、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和用工企业,可纳入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的范围,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其更好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铜陵市农民工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A类
中餐烹饪(中级) 装饰、装修 金属切削加工
西餐烹饪(中级) 办公设备维修 金属处理加工
家电维修 摩托车维修 金属铸锻加工
机械冷加工 电力设备维修 汽车驾驶维修
机电设备装配与维修
B类
砌筑工 服装设计定制 农林专用机械操作
中式面点(中级) 文体用品制作 家用电器制造装配
裁剪缝纫(中级) 筑路养护、维修 纺织、针织、印染
西式面点(中级) 精密仪器仪表装配 计算机维修调试
钢筋加工 印刷制版 运输机械设备操作
雕刻工艺品制作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 医疗器械制造
计算机操作(中级) 皮革毛皮制品加工 机械设备装配
美容、美发 电气设备装配 动力设备装配
电子设备装配 电力设备装配 运输车辆装配
工程机械操作 工程设备安装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作 珠宝贵金属首饰制作
电子设备制造装配调试 金属工艺品加工制作
C类
照相 混凝土工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
园艺 工程防水 石材生产耐火材料制造
陶瓷 电影放映 建筑保温及吸音材料生产
印刷 玩具制作 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制作
供用电 运输服务 建筑防水密封材料生产
调酒师 验光配镜 墙体屋面材料生产加工
水产养殖 水产品加工 餐饮服务
输、配、变电设备值班 造纸洗染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
机泵操作 中药材生产 化学产品生产
电力设备运行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 药品生产制造
饲料生产加工 搪瓷制品生产 饭店旅行社服务
金属冶炼轧制 木材制品制作 发电运行值班
家畜家禽饲料 勘测及矿物开采 施工架子搭设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制作
D类
营业员 浴池服务 储运员
采购员 粮油管理 推销员
供水工 家庭服务 包装工
保管员 印章刻字 纸制品加工
人造板生产 土石方施工 餐饮(初级)
缝纫(初级) 计算机操作(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