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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意见


http://www.tlldbzh.gov.cn 07-11-02 16:16:42 作者:[] 来源:[]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2007]34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现就我市开展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充分调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援助“零就业家庭”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推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确保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1年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并研究探索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仅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的困难家庭(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

    三、零就业家庭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由一名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对其家庭情况核实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并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并为其一名家庭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其《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各级审核认定机构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局。

    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1、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2、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

    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4、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援助对象,3个月内与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帮扶措施

    (一)开展一对一帮扶。

对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制定一份就业服务档案,实行“一家一策、一人一策”,建立“一人帮扶一户”的责任制,具体明确帮扶责任人和帮扶对象,双方签订结对帮扶协议。社区要与帮扶责任人共同制订好帮扶计划和措施,保证一定时间内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技能培训推荐。

    (二)提供职业培训。对“零就业家庭”成员采用订单式技能培训,使“零就业家庭”培训对象快速获得一技之长,拥有基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我谋生手段。同时,引导“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树立从事固定工作和灵活就业都是就业的就业观念,适应“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

    (三)实行托底安置。街道(镇)就业与社会保障事务所均要建立就业帮扶中心,以非正规就业实体形式开展就业帮扶活动,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托底安置;其经营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临时性或季节性劳务、钟点工、家政服务、民政系统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开发公益性岗位、社区各类服务项目等。帮扶中心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和援助“零就业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社区均要建立就业服务站,除开展日常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外,要协助完成或具体承担街道(镇)就业帮扶中心的托底安置任务。

    (四)购买岗位安置。政府出资购买岗位安置。安置岗位包括:辖区范围内机关、社团、事业单位、街道帮扶中心、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后勤服务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中的空缺岗位等。

    (五)政府扶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又具备一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扶持,帮助他们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五、扶持政策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现行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二)享受就业奖励补贴。

用人单位新招用“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同时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1200元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1200元就业补贴。已按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铜陵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6]1785号)实施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具体补贴时间每年12月份集中补贴一次。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资金,需经零就业家庭成员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由市就业服务局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补贴资金,需分别经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审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附申报表一、表二)。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中的持证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依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铜政[2006]26号)文件,按先缴后返原则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灵活就业的,其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低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3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

    (四)实施职业介绍补贴。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100元职业介绍补贴。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过问“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援助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城市管理、工会、团委、妇联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各项援助措施和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市政府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任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扎实推进援助活动。要把零就业家庭援助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紧密结合,要把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绩与评先评优紧密结合,同时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完成援助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消除零就业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督促检查。于每年12月份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零就业家庭”台帐建立的情况,向“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的记录,就业安置的去向,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县区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切实建立起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跟踪服务。各相关单位要把援助“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服务做实做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零距离”职业介绍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分析自身就业条件,选择求职方向;街道、社区要依托就业平台,完善对“零就业家庭”的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调查登记、申报认定和就业服务制度,建立统一的零就业家庭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对不具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及时认定,为其建立基础台帐和服务档案,并及时调整、更新。

    (五)落实政策。在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中,要积极进行政策引导。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得推诿扯皮。严禁出现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程序梗阻的现象。

    (六)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热线电话,畅通“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渠道。街道、社区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定期在街道社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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