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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11-09-01 15:37:54 作者:[] 来源:[]

铜人社〔2011〕445号

 

关于2011年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校: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以及《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铜政[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及在校学生人群的特点,现就2011年度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1、本市各类高等学校统一为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资料变更、代收保险费等业务。

2、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于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参(续)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高校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lldbzh.gov.cn)或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征缴科(联系电话:2166609),下载本学年《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表》),获取《铜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

3、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缴费表》,新参保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缴费后直接录入《参保缴费表》,在校学生务必提供身份证号码作为有效证件资料录入,在校学生未领取身份证的,按照户口簿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录入。

入学前在我市社区以“非从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必须到原来办理社区办理停保,并足额缴交转移前所需医保费,才能重新在学校以学生的身份参加居民医保,此类学生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社保编号。入学前已在我市其他高中学校参保的新生,也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社会保障号。

已在本校参保学生不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动延续居民医保关系,各高校应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核对《铜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并及时将错误信息更正,参保信息复核无误并缴费后,再将信息统一归集到《参保缴费表》。

4、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不愿参(续)保的学生必须填写《自愿放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未参保学生将不再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5、在校大学生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学年缴纳,个人缴费35元/人﹒年,各高校代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于9月30日前到市工商银行网点缴入市地税局开设的城镇居民医保归集户(户名: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帐号:13080200292000861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铜陵百大支行),缴款后持银行回单并附电子版和纸质《参保缴费表》(签字盖章确认)各一份、新参保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不愿参(续)保学生的《自愿放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纸质)一份,于当年10月5日前报到市社保中心,参保缴费信息复核无误后,市社保中心上传计算机网络予以参保缴费确认。

二、待遇享受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当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包含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意外伤害治疗、规定病种和住院治疗等4类医疗保障。

其中,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高校实际缴费人数,每年10月31日前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统筹包干使用,并与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与现行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

参保学生门诊意外伤害治疗、规定病种、住院治疗待遇标准,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

三、就医结算

1、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律“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参保大学生患疾病经诊断需就医治疗的,须持医保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结束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可。

2、各高校应配合做好参保大学生的证卡制作和发放工作,原则上2011年度入学新生全部要求办理,入学前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医保卡的大学生原医保卡继续使用,高年级学生自愿办理。具体请各高校收取学生1寸白底彩照1张,按要求填报《制卡基本信息表》,将照片粘贴在制卡基本信息表中,并认真填写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卡部(联系电话:2126823)统一进行居民医保卡批量制作,办理医保卡的工本费18元由高校代扣缴纳,缴费汇总表需另报送电子表格。

3、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应凭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未办理医保卡的,应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部申请医保卡加急制作,保证治疗结束时用卡结算费用。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不持医保卡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大学生因假期、实习、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应于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社保中心备案,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出具证明。非因急诊住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异地急诊联系科室及电话:市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0562-2126834。

大学生普通门诊治疗的首诊医院为本校医院,如因病情需要经首诊医生签字后可转至学校指定的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所在高校按规定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按比例支付。

四、工作经费

在当年年底前由各院校办理大学生参(续)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到帐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3元/人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给院校。院校在本学年度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完成后,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保中心核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工作经费拨付到院校指定银行帐户。(此件主动公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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