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铜社保〔2011〕31号
各参保单位:
为促进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社保待遇,现就社会保险核定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
1、根据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铜人社〔2011〕241号)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地税部门严格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进行全额征缴。为方便参保单位缴费对帐及财务处理,请各参保单位每月27日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lldbzh.gov.cn/)打印本单位次月“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及时了解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纳金额以及待转金额、累计欠费等情况。应将各险种当月应缴金额加上累计欠费,再减去待转金额的合计数作为当月实际缴纳金额数,尔后再到地税征管大厅缴费或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如累计欠费过大需分期还款的单位,应根据与市社保中心签订的还款协议,向地税部门申报当月缴纳金额数。
2、为方便缴费单位,针对社保与地税缴费核定信息问题,2011年 8、9两个月市社保中心将派驻工作人员在市地税征管大厅(北京中路610号)联合办公,集中解释处理问题。参保单位对核定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保中心及时反馈(联系科室及电话:市社保中心征缴科 2126866,2126869)。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及缴费时间
1、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铜社保〔2011〕7号)的通知精神,为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须在每年的3月份至6月份为参保职工申报下一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对目前尚未申报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缴费基数的单位,可延期至8月20日前办理,仍未办理或不办理申报的,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市社保中心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五险”缴费工资基数。根据铜社保〔2011〕19号《关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我市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1718元,不得高于8562元。
2、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每月的1日至20日向市社保中心办理下月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否则系统将按上月标准自动核定。参保单位如有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应于到龄退休的当月1日至5日完成当月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以便及时办理退休人员的审批手续。
对没有按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五项社会保险待遇均受到影响,如养老保险发生欠费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发生欠费不能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因此,望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关注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因欠费或推迟缴费导致参保人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由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