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
2011〕
647号
关于“协保”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劳社
[2006]66号)有关规定,现就“协保”(指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人员再就业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1
、在“协保”期间,“协保”人员再就业,原“协保”协议继续履行,新用人单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2
、由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增减变动表》,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协保人员名单及社保编号、“协保”协议书,到市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
、“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