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 2010年 7月至 2011年 6月份
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皖政 [2006]59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铜政 [2006]66号 )文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皖人社 [2010]57号 )文件规定,现就申报 2010年 7月至 2011年 6月份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内容
各缴费单位应于 2010年 9月 25日前,申报本单位及职工 2010年 7月 1日至 2011年 6月 30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
二、申报要求
(一)我省 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29658元 /年(即 2472元 /月),各缴费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1483元的按 1483元申报,高于最高缴费基数 7415元的按 7415元申报 。
(二)“协保”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658元 /年,即 2472元 /月为标准申报。
(三)各缴费单位社保专管员携带优盘到我中心下载申报缴费基数电子表格格式并按要求填报,报送电子表格时要附纸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三、其它事项
由于安徽省 2009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时间较迟,因此按照新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造成各参保单位 2010年 7、 8月份社会保险费应缴差额的,我中心将按规定予以调整。
联系人:汪鹏、周慧,联系电话: 212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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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一 0 年九月二日
抄送:市局计划基金科、市地税局基金科、县社会保障局、铜官山区劳动保障局、狮子山区劳动保障局、郊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