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地
税
局
经
信
委
铜人社〔
2010〕
7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
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2009
年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切实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根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
[2009]2号)等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出台并实施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困难企业认定、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企业实施补贴或补助等一系列政策及措施,减负稳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减负稳岗各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
[2010]10号)精神,现就我市
2010年进一步落实减负稳岗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
县域困难企业由铜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地税局、县经委(经发委、经贸局)等部门初审,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核准。
将困难企业认定核批工作延至
2010年
6月底。建立健全困难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状况,对已脱困企业要及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充。优先受理中小企业享受各项政策的申请。所有困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和补贴政策。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继续按照《关于铜陵市困难企业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人社
[2009]138号)规定实施。认定标准为: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停产达
1个月以上,或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的;经过对企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或销售额同比下降
20%以上的。困难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条件: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承诺不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认定程序为:困难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参照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铜陵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当期和上年同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009年
12月份缴费凭证和
2010年上半年缴费凭证);《不裁员承诺书》。
上述申请材料准备齐全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劳动保障局。
二、继续实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将
2009年以来已实施的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时间延至
2010年底,适用范围包括困难企业在内的所有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企业承担部分由原
6.5%调整为
6%;工伤保险一类行业缴费率由原
0.5%调整为
0.3%、二类行业缴费率由原
1%调整为
0.7%、三类行业缴费率由原
2%调整为
1.5%;生育保险缴费率由原
0.8%调整为
0.6%。
三、继续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时间延至
2010年底,已认定的困难企业原则上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可继续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简化困难企业缓缴审核程序,可采取先缓缴后补签协议的办法。对于缓缴期满的困难企业,一次性补缴仍有困难的,在签定补缴协议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补缴期限。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仍要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
四、继续实施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不裁员奖励等政策。进一步简化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发放手续。
特此通知。
附:
1、
《铜陵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
2
、
《铜陵市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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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二
〇一〇
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
企业 减负 有关政策 通知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
年2
月8
日
印发
共印
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