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社征[2008]5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铜政秘2005第87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份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内容
各缴费单位应于2008年6月15日前,申报本单位及本单位在职职工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申报要求
(一)各缴费单位应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统一以在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1109元的按1109元申报,高于最高缴费基数5545元的按5545元申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高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实际工资总额申报。
(二)企业缴纳“协保”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610元为标准申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48元的80%,即1479元;也可按1848元的月基数申报缴纳。
(三)对于参保人数达1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应由本单位社保专管员携带优盘到我中心下载申报缴费基数电子表格格式并按要求填报,报送电子表格时要附纸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联系人:汪鹏,联系电话:2126862。
附件下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