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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保险中心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1-22 09:02:47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保险中心内部

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铜劳社〔2006134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铜陵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经局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社会保险中心内部控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经办机构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调整、完善、规范基金运作流程中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效果,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铜陵县劳动保障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铜陵市社会保险中心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规范基金管理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要求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拨、支、存各主要环节的监督控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业务经办

社会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核定的初审及保险待遇的发放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离退休及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金的资格认定工作。

() 新增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待遇的初审。对达到退休年龄和符合失业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安排专人严格对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审查提取其档案资料输入电脑完成初审。初审后分别报相应的职能科室进行复核,发生争议时,由初审经办机构、复审科室及分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养老金、失业金发放金额的生成及发放。参保对象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复核通过后,具体经办人员应汇总产生次月应发人数、应发金额,生成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明细表》一式三份,报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后,一份送财务部门支付并入帐,一份附磁盘送发放银行,一份留存。

()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统筹范围内有参保对象需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经办人员需根据征缴稽核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转移手续。

()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统筹范围外保险关系转入,经财务部门确认其转入基金到帐后,传递至征缴稽核中心。由征缴稽核中心负责建立个人帐户等相关的保险关系衔接、续接手续。

()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当发生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业务时,发放科应针对不同情况核定金额,并制定《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核定表》交财务部门进行发放。领取时,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及第一继承人携身份证等有关的身份证明材料领取。

()丧葬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遗属生活抚恤金发放。发放部门核定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遗属生活抚恤金时应认真审查领取人身份证、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等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中心初审经职能科室复审后方可发放。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发放科根据征缴中心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数据库,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初审,经局养老科复审确认后发放。

()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费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经办人员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患者的申领资格、所提供的病历、药品清单等原始凭证逐项进行审核;发放丧葬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核对《失业职工登记证》、死亡证明、直系亲属证明等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院医疗费和丧葬费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照逐级报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后,分别向失业人员本人和其直系亲属支付。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的使用情况应按月建立台帐。

()失业职工为农业户口的,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经中心初审,职能科室复审后方可支付。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发程序。对于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失业保险条例》停发失业保险金,并收回、注销其失业职工就业登记证。复核人员对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复核后,及时记录其停发时间,在失业保险金发放数据库中将其停发。

(十一)失业人员再次失业的待遇核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待遇审核仍按初审、复审程序进行。其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二)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应定期对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被征地农民每年认证一次,供养直系亲属每半年认证一次(条件成熟时可实行个人指纹认证)。建立完善数据库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人员健康及生存状况,防止虚报冒领情况的发生。对不提供认证资料的,暂停发放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享受养老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予以追回;对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

(十三)安全管理。各项业务经办过程中,经办人、复核人的计算机的操作权限相互分离,一人一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要保留各项业务办理情况的操作“痕迹”。

三、基金财务管理

()岗位设置。财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总帐会计、出纳会计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帐户开设。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按规定分险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支出专户和财政专户。基金支出专户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用于基金支付核算。基金支出户发生的利息要按时上交财政专户。

()帐户管理。在开户银行预留法人代表、财务专用两枚印鉴。财务专用印鉴由出纳员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科室负责人保管。对银行支票实行专人管理,要进行登记并按顺序开具。对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章后,作为当期会计凭证的附件。

()帐簿登记。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帐凭证,经财务科负责人、总帐会计、出纳会计共同审核无误后,登记帐簿。总账会计对上月会计凭证进行装订,在封口处加盖印章,在封面填写日期后由会计和装订人签章。

()待遇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支付申请必须载明支付时间、内容、支付金额等。财务部门负责复核,重点审核内容和金额。

基金支付时,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只有银行转帐无法支付时方可通过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帐务核对。坚持“六个核对相符”,即帐帐、帐据、帐款、帐实、帐表及内外帐务核对相符,根据制度的要求对不同帐采取每日核对或定期核对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外部对帐制度,定期与国库、财政对帐。

() 报表报送。按月、季、年将基金收支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报送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审阅签字,再报送省厅主管部门。

财务部门按季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基金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供领导参考。

()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前会同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共同提出下一年度的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

() 基金决算。在对各项基金收支及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和填报要求,编制年度基金会计决算报表,并对全年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 财务交接。会计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派人监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十一)档案管理。原始档案、资料应由专人管理,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或相应的证明。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档案、资料外借。

四、监督检查

中心负责人定期对本部门内部监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建立检查记录。接受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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