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和统一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的通知》(劳社秘2005第79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铜政秘2005第87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第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年度和缴费基数。为了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工作的顺利衔接,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由原按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改为从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缴费结算年度,以后的缴费结算期依此类推。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1日。缴费结算期内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和变更等业务。
二、调整和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参保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按照800元计缴,最高按照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834元)计缴,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随着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而逐年调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必须按照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计缴,超过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照本单位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申报缴纳。
各缴费单位应于6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参保职工2006年7月份至2007年6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报送至铜陵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对逾期未报的单位,造成个人帐户记载等错误的由本单位负责。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06年7月份至2007年6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为每月8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78元)。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