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铜政秘[2005]87号)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现就我市开展“一票多费”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登记
(一)各参保单位应在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为每个参保单位建立统一的社保编码(已参保单位统一使用原医保编码),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到帐确认及帐户管理的唯一识别码,地税部门为每个参保单位建立缴费代码。缴费单位在缴费时应当准确填写社保编码和缴费代码。
(二)新参保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并于缴费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由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编制社保编码,并按统一的单位编码申报缴费。
(三)参保单位在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四)各参保单位在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参加的险种全面申报。
二、缴费基数和人员变更申报
(一)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依据为本单位所有用工的全部工资总额,不论是临时用工还是长期用工,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劳动力或是外地城镇职工,其工资均应作为单位的缴费依据。单位缴费基数每月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
(二)参保单位的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申报本单位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在缴费人数发生变动时应于每月25日前办理变更手续。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以参保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依据,建立个人帐户。
(三)当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个人缴费基数时,先比照个人缴费基数预缴单位部分,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四)协保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到协保责任主体单位暂时中断或终止协保关系,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为其办理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并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五)“养起来”、“保起来”人员仍暂按原规定单独申报。
(六)行业统筹单位有部分职工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单位缴费基数为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减去参加行业统筹的基数的余额。
(七)在“一票多费”征收工作实施的初期,医疗保险费暂按原规定执行,逐步过度到同一基数。
(八)参保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应按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继续申报缴费,无力缴费的作为欠费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