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办〔2008〕25号
各党委(党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保证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
铜陵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保证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发〔2007〕8号、皖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发〔2007〕8号和皖发〔2007〕21号文件精神,逐步实现军转安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坚持指令性安置,保证军转安置计划的权威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安置方法
1、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均按考核积分高低依次选岗的办法安置。其中,正团职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和岗位选择,在正团职军转干部之间进行。
2、对党政机关特殊需要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干部中采取公开竞争选拔的办法安置。
3、省下达铜陵的垂直管理部门安置计划,统一纳入考核积分选岗范围。
三、考核积分要素及量化标准
考核积分按照军转干部的职级、军龄、任职年限、学历、立功受奖、惩戒等要素量化累积计分。加减分以军转干部档案记载和本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为依据。
(一)职级分。正团职和副团职(技术8级和技术9级)分别计70分和65分;正营职和副营职(技术10级和11级)分别计60分和55分;正连职和副连职(技术12级和13级)分别计50分和45分;排职(技术14级)计40分。
(二)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0.5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三)任职年限分。任现职每满一年加1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分。
(四)学历分。(1)基本分:大专计2分,本科计4分,双本科或硕士研究生计6分;(2)全日制大专、本科、双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分别加2分;(3)博士生计10分。
(五)奖励分。记三等功首次计5分,以后每次加2分;记二等功首次计15分,以后每次加5分;记一等功以上每次加30分。
(六)照顾加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按上飞机和上舰艇时间计算),每满1年计0.5分,满10年后,每满1年加1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铜陵籍或铜陵驻军军转干部加2分(不重复计分)。
(七)减分。受军纪处分的,警告减5分、严重警告减10分、记过以上处分的减15分。受党纪处分的比照军纪处分的档次减分。同一事由同时受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不重复计算;不同事由的处分,减分累积计算。
考核积分各要素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安置计划的编制
1、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制。
2、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应根据省下达的安置计划、近三年来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当年拟新增人员情况,并结合党政机关需求专业人员情况统一编制,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并下达执行。
3、军转干部的接收和分配必须在下达的安置计划内进行。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附加条件拒收计划内安置的军转干部。
五、选择单位或岗位
1、军转干部按考核积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安置计划内选择单位(岗位)。每名军转干部只能选择一次,选择结果不得更改,被选择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
2、考核积分相同的军转干部,专业对口的优先选择。专业对口是指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岗位对口、转业时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与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岗位对口、通过国家职业资格统考与用人单位所需岗位对口。
3、其他考核积分相同的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的顺序按职务高低、军龄长短、任职年限长短(计算到月)的顺序确定。
六、操作程序
1、审查档案和原始材料,确定每名军转干部的考核积分,并填写《铜陵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积分量化计分表》。其中,团职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营职以下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由市军转办负责。军转干部的考核积分由市军转办统一汇总。
2、军转干部对本人的考核积分签字确认。无故不签字确认考核积分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择单位。
3、公示军转干部考核积分。
4、公布当年计划安置的单位(岗位)名称。
5、按考核积分顺序,现场集中选择安置单位(岗位),并当场公布选择结果。
七、组织领导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正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安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八、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08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