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其他事业单位现有津贴补贴收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统计范围
清理统计津贴补贴的范围: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单位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清理统计项目
清理统计津贴补贴的项目: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即经国务院或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含 93工改保留津贴);省市县区政府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奖金项目。
本次清理津贴补贴统计数据日期为 2010年 1月 1日~ 9月 30日。
三、清理统计津贴补贴的主要工作
(一)摸清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清理,掌握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及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
(二)汇总上报津贴补贴清理核实情况。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单位清理津贴补贴情况,汇总后的数据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 EXCEL表格)于 2010年 9月 3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表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报表目录附后) 。
(三)核查津贴补贴清理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上报各项数据,杜绝少报、漏报、超报或不报的现象,清理统计数据上报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清理核查。对核查不实的,在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清楚前,暂缓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国家规定,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二)加强保密和舆论引导。由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尚未开展,各区、各单位在清理津贴补贴过程中,要注意保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海美 2168520
附报表目录
1. 其他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情况统计表
2. 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统计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 〇 一 〇 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