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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7-29 08:28:16 作者:[] 来源:[]
组通字〔2008〕4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皖组字〔2008〕2号)印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学习贯彻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事业单位考核问题
在无新的事业单位考核政策出台前,仍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省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按隶属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由部门组织人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汇总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关于工勤人员考核问题
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年度考核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要严格分类考核,人员基数和优秀比例分别计算。
三、关于机关按2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问题
可按20%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具体是指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或中组部、人事部与中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各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或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在绩效考核等综合性考核中被通报表彰的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可按2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各级党委、政府、各类领导小组对单项工作、专项任务的表彰、通报表扬和各部门组织的本系统单项工作表彰以及机关、单位内部开展的表彰,一般不作为确定20%优秀比例的依据。机关如三项以上单项工作、专项任务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本系统表彰的,经批准可按2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申报按20%确定优秀比例的依据材料,必须是考核年度当年内印发的公文。
四、关于年度考核结果奖励问题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奖金标准为1500元。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五、关于党纪处分与年度考核结果对应问题
受到党纪处分或受到党纪处分同时又受到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组字〔1998〕28号)规定,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事厅
2008年2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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