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人社[2011]4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纳入的范围
我市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老工伤审核确认程序
(一)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汇总《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花名册》,为每位老工伤人员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审批表》,如实填写工伤有关信息,并为每个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档案。
(二)工伤档案内需提供的材料
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审批表》一式二份(附照片,单位盖章);
2、老工伤证明材料:
(1)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用人单位的原始工伤单,以及能够证明其因公受伤害的原始材料、原始治疗记录等证明材料;
(2)有伤残等级的人员,必须提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
(3)享受伤残津贴人员,必须提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生工伤时间、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2010年及今年1-6月已发放津贴的财务证明。
(4)护理费人员,必须提供①护理等级鉴定证明;②2010年及今年1-6月已发放护理费的财务证明。
(5)供养亲属人员,必须提供①由工亡职工所在社区出具的工亡职工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并经辖区派出所确认盖章。②由社区出具的供养亲属收入来源证明和是否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应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④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⑤工亡职工本人工资。⑥2010年及今年1-6月已发放抚恤金的财务证明。
(6)职业病人员,必须提供与所报职业病等级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等级证书。
(7)配置辅助器具人员,必须提供辅助器具配置证明。
3、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三)老工伤确认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经审核合格的老工伤人员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必须将通过审核的老工伤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10天,并将公示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报送资料为老工伤人员建立数据库,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老工伤人员核定有关待遇。
三、资金筹集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单位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四、费用报销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次月起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暂由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科审核报销。今后视情况再研究制定老工伤费用具体管理和结算办法。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务必在9月30日前将老工伤人员工伤档案及《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花名册》纸质及电子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科(档案袋免费领取)。
2、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力争做到纳入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各单位不能以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为由取消或降低老工伤原来享受的待遇。
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审核报审资料,做好登记确认工作。
4、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用人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这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不遗漏任何符合纳入政策的老工伤人员。今后,对此次没有纳入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随时发现,随时纳入。
6、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人员,没有工伤保险关系,不符合老工伤纳入政策,资料不需填报。
联系人: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范国臣 电话:2126829
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 计金平 电话:2166073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