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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11-07-12 08:55:10 作者:[] 来源:[]

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保险使用范围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条例》实施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转往外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职工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元;经批准转往外地就医的,省内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5元。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经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转往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经批准转往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为:办理转院手续后至住院前的转院等待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报销,在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六、《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应为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之日起,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补缴,属于《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

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者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七、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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