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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2-03 09:06:59 作者:[] 来源:[]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

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铜劳社[2007]36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附:调整待遇的计算公式

 

     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

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7]2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512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312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按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31231日以前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后抚恤金待遇合计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已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的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支付。

六、其他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比例。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671日起实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一、伤残津贴:

各年度调整标准为

200312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

一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90

二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85

三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80

四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75

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

一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90

二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85

三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80

四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75

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

一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90

二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85

三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80

四级:(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75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三、供养抚恤金:

各年度调整标准为

20031231日以前工亡人员配偶:(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40

20031231日以前工亡人员其他亲属:(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

2004年工亡人员配偶:(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40

2004年工亡人员其他亲属:(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

2005年工亡人员配偶:(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40

2005年工亡人员其他亲属:(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

注:200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8745

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9731

200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1367

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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