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劳社[2005]178号
各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对我市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通知要求,成立由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监察分局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我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
2、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出详细的参保计划,排出参保时间表,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督促上述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要求做到应保尽保。
3、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督促上述企业在用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4、加强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要求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二○○五年十月九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2005〕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结合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其中农民工人数)、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风险企业参保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工作,制定有针对性参保扩面方案,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相互配合,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未启动工伤保险的地区,如企业作出按照当地要求参保的承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为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出具本地未开展工伤保险证明。
三、凡是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市劳动保障局要针对部分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参保缴费的具体办法。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将于今年10月下旬对各市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予以通告。
二○○五年四月廿四日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五年四月四日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