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解决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优宇[2003]121号)下发后,部分市、县民政局反映,因受核辐射而致残的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可补评残是一项新政策,对评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不知如何掌握,为统一评残要求,便于各级掌握,现就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有关评残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评残的对象
1979年8月6日前原8023部队退伍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过核武器研制或试验,目前有一定的后遗症状、造成身体残疾者;1979年8月7日后退伍的军人,持有原部队《健康检查登记表》和剂量卡片者。
二、残情鉴定的执行标准和检测机构
鉴定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是否受过核辐射及核辐射损伤的种类和异常指标的依据标准,经请示民政部,执行卫生部《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通[2004]8号)中关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有关标准。我省指定安徽医科大学核医学教研室为核辐射专业检测机构(合肥市梅山路69号安医大校园内北楼1楼)。专业检测的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6月底。要求检测者持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委托书》、《残情医学鉴定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安医大核医学教研室进行专业检测,检测后,由安医大核医学教研室出具医学检测结果。
三、办理评残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评残申请,写明本人服役所在部队番号,服役起止年限,服役期间从事与核武器研制或试验有关的何种具体工作;在原部队的体检结果,包括核辐射剂量卡片和其他记载,目前有何种症状等。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后,就申请书内容与申请人的退伍档案记载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安医大核医学教研室出具的医学鉴定异常结果与评残条件所列的条款进行对照,对达到评残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安徽省伤残人员新评、补评残审批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四、专业检测费用
专业检测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对专业检测明显异常,符合评残条件的和专业检测轻度异常、尚未达到评残条件、但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检测者,有工作单位的,专业检测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检测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专业检测正常,其费用由检测者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