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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4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复函


http://www.tlldbzh.gov.cn 08-02-18 10:03:32 作者:[] 来源:[]

关于14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复函

劳社秘[2001]300

 

合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1-4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合劳险[2001]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7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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