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发生五、六级工伤其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的复函
劳社秘[2001]300号
黄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发生五、六级工伤其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的请示》(劳办[200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1997]4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7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可退岗休养,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其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同时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