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社秘[2002]305号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交通事故中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问题的请示》(劳社[2002]1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2月2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伤残职工所在企业予以补足。”交通事故处理时,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所赔金额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的费用,合计低于《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不足部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本人所在企业补足。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按规定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