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3]29号)规定,我市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今后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基准费率标准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