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业病)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职工待遇,现就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护理费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对象
经鉴定已享受护理依赖等级待遇的,即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
二、调整标准:
根据护理依赖等级(完全,大部分、部分)原享受护理费标准调整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我市200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31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护理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