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伤保险 >> 正文 |
|
|
| 关于工伤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
|
|
http://www.tlldbzh.gov.cn 08-02-18 10:14:31 作者:[] 来源:[] |
关于工伤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铜劳社[2004]128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精神,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规定,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准确,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申报工伤认定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工伤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伤残部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各单位自接到公示通知之日起,将上述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市劳动保障局举报,举报电话:2126816(医疗保险科)。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纠正,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按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单位公示的,该单位有关部门七日内出具公示证明,以求真实性。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