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破产、关闭、销号、改制企业办理职工
工伤、病残等级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劳社[2004]162号
各企业单位:
为了规范破产、关闭、销号、改制企业职工因伤、因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作,保障职工在改制过程中有关待遇得到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破产、关闭、销号、改制企业办理职工工伤、病残等级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破产、关闭、销号、改制企业办理职工工伤、病残等级
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破产、关闭、销号、改制企业办理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作程序,保障企业伤、残职工在关破、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待遇得到落实,根据工伤保险和企业破产、关闭、销号、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破产、关闭、销号、改制企业因伤、因病劳动能力等缴鉴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破产、关闭、销号或改制单位要在工作启动实施前,将破产、关闭、销号或改制具体政策向职工广泛、深入宣传,使每个职工对破产、关闭、销号或改制政策熟悉和了解。
二、对因伤、因病职工要求作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由职工本人向单位申请,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和登记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整理,集中报送劳动保障局,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三、单位破产、关闭、销号或改制时要将起止时间和需要鉴定结论截止时间提前告知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合理安排鉴定时间。
四、破产、关闭、销号或改制企业职工因伤、因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个人向单位申报截止时间:
1、依法破产企业以破产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2、行政性关闭矿山企业以主管机关批准时间45日内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3、销号企业以销号方案批复时间起30日内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4、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时间起30日内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五、单位申报在上述个人申报规定时间后的15日内集中把市劳动保障部门,逾期申报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