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2011〕144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建筑装饰企业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收缴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我市建筑装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资保障金的收缴与支付,现将《铜陵市建筑装饰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为主动公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工资保障金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法制办、省厅劳动监察执法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铜陵市建筑、装饰企业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收缴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我市建筑、装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装饰企业从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标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本市和外地建筑、装饰企业以及在其企业务工的农民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由在铜中标的建筑、装饰企业按规定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户存入的资金,用于建筑、装饰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装饰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支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铜中标的建筑、装饰企业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附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等资料,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缴手续,并在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五条 建筑、装饰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的通知》(铜人社〔2009〕82号)文件规定,按照中标工程造价(直接费用)的2%比例缴纳。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同时接受市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筑、装饰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程序:
1、建筑、装饰企业非法转包建筑、装饰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筑、装饰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的;
3、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10人以上群访,需要紧急处置支付工资的。
第八条 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因发生工资拖欠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被提前支取,原缴纳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补缴,确保保障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筑、装饰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报告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申请退还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实行公示制度。在接到建筑、装饰企业退款申请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施工现场、业主单位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建筑、装饰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全额退还原缴纳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暂时不予退还:
1、在公示期间内接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
2、建筑、装饰企业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动态监管数据库,对建筑、装饰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评价等情况,将建筑、装饰企业分为一般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并作为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基本依据。
一般监控企业标准为:
1、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2、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为A级企业的;
3、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
4、能够模范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5、成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领导小组并制定预案的。
重点监控企业标准为:
1、上年度有农民工投诉举报且经查实企业负有责任的;
2、无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机构和预案的;
3、年度内有10人以上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的;
4、企业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且无监管措施的;
5、新成立的本市建筑、装饰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不满一年的;
6、新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建筑、装饰企业,在铜施工不满一年的。
第十五条 一般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结合劳动保障年审、企业诚信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虑,每年评审一次,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确认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浮动管理。
1、市属一般监控企业一年内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6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市属一般监控企业两年内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5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市属一般监控企业三年内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4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本地一般监控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发放,且足额支付工资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2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
2、外地一般监控企业一年内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7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外地一般监控企业两年内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6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外地一般监控企业三年内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5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外地一般监控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发放,且足额支付工资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3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
3、中标工程造价达一个亿以上的工程,可一次性按50%的标准收取保障金。
4、按规定申请减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的一般监控企业,应书面提出减免申请,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对享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后又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一般监控企业,自行为发现之日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按中标工程造价2%的比例重新补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6、重点监控企业年度内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予减免。
第十七条 对不及时缴纳(补缴)或不按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装饰企业,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