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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tlldbzh.gov.cn 09-03-03 09:14:15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办〔 2009〕 15号

各党委(党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 2008年 12月 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 2009年 1月 2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现将《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2月 18日

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和效能,节约行政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机关”)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坚持事业需要、总量控制、依法办事、规范用工、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新进占编人员,机关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录,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全市统一公开招聘;聘用人员,一律实行社会化选人、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使用额度内可申请聘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使用额度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不超过单位现有编制数的 8%据实核定,不足 1名的按 1名核定。

第六条 聘用人员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 ,无行政管理执法权力。根据所从事的岗位分为三类:第一,技术保障类;第二,辅助管理类;第三,行政事务类。

技术保障类岗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如经贸、招商、法律、城建、规划、信息化、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辅助管理类岗位:主要从事对人、财、物的辅助性管理工作,如行政助理、后勤助理等;行政事务类岗位:主要从事行政、文书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如档案资料整理、驾驶员等。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第三类人员中,除驾驶员外应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或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招聘工作比照公务员招考进行,由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全市统一公开招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关聘用人员库。即在统一招考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合格的、未被聘用的考生,保留成绩一年,进入全市机关聘用人员库。如遇有报考岗位空缺时,启动储备机制,从机关聘用人员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直接进入下一环节。

第九条 聘用人 员上岗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责任书。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合同期可根据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但每一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工作表现、能力等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用人单位首次聘用人员,应当规定试用期 ,试用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用期间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招聘人员的数量和类别拨付经费。具体标准为:第一、二类人员 2.0- 4.5万元 /年 .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的人员或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4.5万元 /年 .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3万元 /年 .人;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2万元 /年 .人)、第三类人员 1.7万元 /年 .人。上述经费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用工薪酬变化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发放聘用人员薪酬、代交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用人单位发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总金额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标准的 80%。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用人单位要对已使用的聘用人员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已超过使用额度或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要依法解除合同或予以清退;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人员要重新申报,在符合岗位用人条件情况下,可不参加统一招聘直接予以聘用,参照执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占编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员的招录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 2005)第 6号)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组织安排,因工作需要实施调任、转任等公务员交流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可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

第十六条 鼓励人员顺向流动,到基层创业,严格控制人员逆向调动。

市直同类别单位之间人员平行调动、市直单位人员顺向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审批。申请逆向调入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因机构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一)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二)被撤销后整合到行政机构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原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过渡为公务员的,原则上安置到本系统同类型其他事业单位;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空缺职位能满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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