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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http://www.tlldbzh.gov.cn 07-10-28 11:04:24 作者:[] 来源:[]

 

为了将《铜陵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全局信访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2、谁主管,谁负责;

3、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定性定量分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1、分管领导;

2、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3、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

4、具体办理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

1、集体上访;

2、越级上访;

3、弄虚作假。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书面检查;

3、诫勉;

4、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关于信访工作重要部署和指示,不传达贯彻、不认真落实的;

2、对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认真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采取不闻不问、上推下卸、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等不负责任的做法,或者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3、由于承办科室、部门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530人以上到省、市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查报案件以种种借口积压、拖延、推诿,甚至久拖不办,影响报案进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成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1、被市通报批评或列为市阶段性重点管理的;

2、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组织人员调查情况,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群众重复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对突发性群众上访案件,不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以致酿成重大信访事件或恶性案件的;

4、造成一批20人以上或两批20人以下赴市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造成20人以上群众赴市集体上访,围堵市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群众越级进省、京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受市及市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的;

3、对发生的异常、重大信访案件,漠然置之或处置不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相关责任人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所在的科室和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堵塞正常的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解决,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3、对市以上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查报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甚至编报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6、扣压、隐匿、纂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

7、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局信访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行;

2、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的,由局组织人事科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3、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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