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铜陵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全局信访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2、谁主管,谁负责;
3、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定性定量分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1、分管领导;
2、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3、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
4、具体办理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
1、集体上访;
2、越级上访;
3、弄虚作假。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书面检查;
3、诫勉;
4、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关于信访工作重要部署和指示,不传达贯彻、不认真落实的;
2、对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认真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采取不闻不问、上推下卸、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等不负责任的做法,或者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3、由于承办科室、部门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5—30人以上到省、市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查报案件以种种借口积压、拖延、推诿,甚至久拖不办,影响报案进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成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1、被市通报批评或列为市阶段性重点管理的;
2、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组织人员调查情况,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群众重复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对突发性群众上访案件,不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以致酿成重大信访事件或恶性案件的;
4、造成一批20人以上或两批20人以下赴市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造成20人以上群众赴市集体上访,围堵市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群众越级进省、京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受市及市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的;
3、对发生的异常、重大信访案件,漠然置之或处置不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相关责任人在诫勉期间不得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所在的科室和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堵塞正常的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解决,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3、对市以上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查报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甚至编报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6、扣压、隐匿、纂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
7、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局信访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行;
2、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的,由局组织人事科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3、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