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开展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铜劳社〔2007〕181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内部明电劳社(2007)79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和省劳动保障厅内部明电劳社[2007]82号《关于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活动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10月23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设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宣传发动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执法检查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0月23日至10月31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各类用人单位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共同营造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2、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类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铜陵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纠上报表》和《铜陵市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于2007年11月16日前按管辖隶属关系上报其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的数额,涉及人员和数量及人员招用的来源,拖欠时间的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订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同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3、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31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市建设、公安、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尤其是对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做好迎接省联合督查组来我市督查的准备工作。
三、严肃查处拖欠,加大处罚力度
各类用人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按时填写上报《铜陵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上报表》和《铜陵市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用人单位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否则从2008年元月1日起,将按照《劳动合同法》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出发,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彻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通过共同努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