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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保障的战略构想


http://www.tlldbzh.gov.cn 08-04-22 09:25:03 作者:[] 来源:[]

 

摘要: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理论认为,社会保障的发展对于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

  本文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保障的构想为:立足基本国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发展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社会保障理念,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为基础,循序渐进,城乡衔接、低水平、可持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参保率,强化社会保障工作。以增加就业为主线,以农民工为重点,转换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雇主(单位)、个人之间的责任边界,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

  关键词:发展社会保障战略构想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进入“十一五”,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面对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等新形势,社会保障还有诸多待解难题;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上涨速度之快超过多数家庭收入增长速度,居民支出结构因之发生很大改变。社会保障机制不到位促使人们考虑收入支出时非常谨慎,预防性心态成了储蓄存款的最大诱因。站在历史新的起点上,如何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既能有效地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能从容地保持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制度的稳定性,应是当务之急。

  第一章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效应评价

  1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是二元体系,这种二元体系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劳动保险阶段。起始于50年代初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大概运行了30年。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特点是:“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第二个阶段,社会统筹阶段。是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的15年间。“社会统筹”的基本内涵包括三点:一是受益基准型,即保险待遇继续按国家统一规定不变(或基本不变);二是社会共济,代际转移;三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第三个阶段,“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 ”阶段。

  2 中国社会保障实施效果与面临的问题

   2.1  中国社会保障实施效果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基本国情是二元体系。对城市企业职工和农民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生活保障制度:对城市企业劳动者实行了社会保险,而对农民则采取了另外形式。但现行的社会保障仍难以全面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保障范围狭小,覆盖失衡,项目不全,社会化程度不高,保障标准欠科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发展缓慢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是制度建设滞后,现行的保障模式主要是以现收现付和略有节余为基础保障模式,基金运作失当,可持续性较差。

  2.2 中国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1、从人口与就业方面看。一方面是中国巨大的人口规模和巨大的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在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就业问题的严峻,除了总量还存在着结构性就业矛盾,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越来越低,大学毕业生大规模的释放,农村1.5亿富余劳动力尚需转移,2004年城镇真实的人口失业率从2003年的10.99%上升到了11.45%。同时,我国就业格局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非公经济已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的主渠道,传统的以“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和办法已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一是大部分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没有积累,需要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费用,这对于原来收入就较低现在又处于下岗失业状态的失业者来说相当困难。二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同时,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后,农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更加突出,到2004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6353万人,医疗保险人数为12404万元,有学者认为,我国失业警戒线是7.03%9.73%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将进入风险期,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同阶层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保障的差异,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人口与就业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受到巨大的人口和就业压力制约。就业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无论对个人还是家庭来说,就业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依赖性的可靠途径,就业对社会保障基金来说也是增收减支的最有效的途径。如何适应就业形势变化的格局,是和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从老龄化方面看。目前我国男性公民的退休年龄是60岁,女干部是55岁,女工人是50岁,在此基础上,支付退休后养老金的年限按10年的预期设计,但事实上我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2岁,这就造成我国社保基金缴费期短,支付期长,人口老龄化导致企业缴费的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01迅速上升到目前的31,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我国虽然早已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支付,统筹基金也就是说从现在正在劳动年龄的人那里筹集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一直混帐运行,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近7200亿元。尤其是在一些困难地区,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和所支付的养老金一直存在着缺口,国家财政每年还要贴补几百个亿才能做到“确保”。我们知道,个人账户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私有性与便携性,设计个人账户的初衷是把个人缴费的钱积累下来,明确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职工跨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面对养老责任的后移,目前国家立法机关还未制定过一部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如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进一步加大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收入预期的减少而支出预期的增加,会直接影响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乃至是现收现付崩溃的主要因素。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0%,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同西方工业化相比,中国的老龄化具有规模大、速度快、负担重的特点。人口加速老龄化导致城镇养老负担系数将大幅增加,医疗费用将随之加重。中国在经济还不发达时期,就要解决比发达国家面临的更为困难的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恰当的应对之策,不仅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平稳运行,而且将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从城镇化方面看。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的城镇化率将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定和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者的需求,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二是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以后,农村老弱的基本问题更加突出,如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中国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以城镇居民或职工为主要覆盖对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忽视农民工的问题,更不能忽视城市化率问题。

  4、从区域差别看。按照世界银行计算,我国刚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有相当一部分区域还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区域之间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以及社会管理水平差距悬殊。这是我们设计社会保障水平时必须考虑的客观事实,切忌水平“一刀切”。在管理方式上,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给各地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时提供较大的空间。

  5、社保模式的选择问题。所谓好的与不好的社保制度,主要是指社保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几乎凡是出国访问的同志都有这样一个印象:欧洲国家基尼系数都相对较小,社保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善,社会和谐,秩序井然,人们祥和;但是,为什么无论在福利支出水平还是在基尼系数都几乎完全一样的法国却经常因社保改革而导致社会动荡甚至经常出现社会骚乱和街头政治呢?再比如对拉美的评价,拉美十几个主要国家的社保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至少比我国要发达许多,但为什么他们普遍存在着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较大呢?为什么没有人称拉美是和谐社会呢?这说明,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关键之一还在于社保模式的选择;如果模式不对头,即使福利支出占GDP比例较高,例如法国,社会也是不太和谐的;即使社保基金投资效率非常高,例如在过去的10年里,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等主要国家的社保基金回报率都在8-12%之间,高于欧洲和美国,和谐社会也远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基尼系数比较低,例如法国,人们不能说法国收入分配存在重大缺陷,但近十几年来,社会不稳定大多都是社保制度造成的,而北欧和美国等社保制度却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这就是社保模式的重要性。北欧国家的样本可能小一些,但与美国一样,他们的经验教训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已经站在了改革的关键时刻,放眼世界,如何借鉴国外经验,调整社会保障的整体思路,就成为摆在学界和决策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 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模式与合理借鉴

  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民的生存问题,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国政府都把制度社会保障放在经济生活的重要位置来对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总体上已收到很大成效,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向一体化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借鉴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有重要的意义。

  1 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模式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千差万别,但其宗旨都是为了构建本国的和谐社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有着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丰富经验,尤其是同属东亚国家或地区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很值得关注。

  1.1 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社会保障是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实现的,它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以养老为中心的老年、残疾和死亡保险制度,加入者可终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业补充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三个支柱构成,体现了公助、互助和自助原则,其中公共年金制居主导地位,成为年金制度的中坚。1961年,公共年金以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国民年金等形式覆盖了2059岁的日本居民,从而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的目标。1984年以来,日本政府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三层结构改为由国民基础年金和雇员年金组成的双层关联结构的年金制度:(1 )凡处于规定年龄段的国内居民均须加入并享受国民基础年金,形成了覆盖范围广泛的强制性的第一层次养老保险;并以此沟通各种年金制度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协调公平和效率之间的联系。(2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雇员还须分别加入由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构成的雇员年金,雇员年金作为基础年金的附加成分,其给付额与雇员在职期间的标准报酬缴付额成正比,为公私雇员提供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1994年,日本将公共年金作为各类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础,实现了全国年金制度的一体化,但目前仍存在铁路、煤炭等8个不同规模的年金集团,保险费的缴纳、 给付水平及财政状况不尽相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不受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化影响的稳固的制度体系,实现保险金负担和给付的公平化。随着年金体系中另外两个“自愿”支柱的成长,到21世纪初,日本老人最多可享受到四个层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以外,日本的老年人还通过高龄者福利措施享受着保健医疗补助、护理补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个方面的福利保障。从受保人的身份限定条件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兼有就业关联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型模式:第一层次的基础年金属于普遍性制度,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属于就业关联制度。其中公、私部门的雇员的年金制度具有基础年金加职业年金的双重结构。

  1.2 韩国的年金保险制度

  与日本相类似,韩国的养老社会保障亦是通过年金保险体系实施的,构成韩国收入保障的核心;从功能上看,亦是以养老保险为中心,兼有残疾、死亡保险的综合年金体制。韩国的年金制度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公务员、军人和教师群体中实行,直到1988年才覆盖到其他国民。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类型,前者的对象是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职员,后者以1860岁的一般国民为对象,包括私人部门雇员、城市自雇者和农渔民,上述人员的无收入配偶可自愿加入。与日本的公共年金不同,韩国的年金体系呈两大类型年金并列结构,二者互不交叉。从受保人的身份约束条件看,韩国的年金制度基本上属于就业关联的收入保障类型。作为年金体系的补充,韩国于1981 年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度修订),制定了老龄津贴、老人保健、老人福利方面的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收入补助和福利服务,并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家庭在老年福利方面的责任。

  1.3 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的多元结构

  中国台湾地区尚未实行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养老社会保障的立法亦不健全,各社会群体的养老社会保障供给方式及待遇也不相同,只是在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三大群体中实行了退休金制度。从立法形式上看,台湾地区还未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法规,公教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照多个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工退休保险则在综合性的《劳工保险条例》中加以规定。就退休保险的给付水平而言,不同社会阶层存在较大差距。军人和公教人员享有较好的保障待遇,而劳工阶层给付水平较低或得不到保障。据统计,按规定提取劳工退休准备金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4%左右,受益人数仅占雇员总数的49%。从覆盖范围上看,台湾地区的退休保险不像日本、韩国那样广泛覆盖到农渔民和自雇者,这部分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通过社会福利津贴的方式予以安排。除以上就业关联保障办法外,台湾当局通过“老人福利法”(1980年公布,1997年修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特别照顾津贴等经济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正在酝酿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包括个人储金账户制度和商业年金保险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1.4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养老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被纳入以个人积累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体系。在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特别账户存款系退休养老积累。中央公积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员,雇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愿参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项最低填补储蓄计划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从退休账户的积累和最低存款填补制度的性质上看,新加坡的退休养老制度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也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的政策的具体表现。 

  在2000年底以前,中国香港特区企业雇员没有统一的退休金制度。虽然政府规定了企业主对退休雇员给付“长期服务金”的强制性责任,但它只是作为一项职业福利而存在,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业不同而各异。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自行设立公积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缴款办法和给付水平各不相同,覆盖范围十分有限。1971年以来,香港政府通过“公共福利金计划”(1993年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取代),为老年群体提供数额有限的高龄福利津贴。此外,政府还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通过减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办法间接提供福利保障。从200012月起,香港特区政府推行了强制性的养老公积金计划,成为香港历史上第一个基本养老制度。这项计划覆盖了所有雇员和自雇者。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均摊的缴费及资金运营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决于其工作期间的基金积累及其运营收益水平。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公积金制度,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储蓄的就业关联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较,这种制度缺乏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散机制,政府对公积金的财政支持也十分有限,因而属于自助型的社会保险模式。

  1.5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

  养老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收入保障项目,保险金的实际运行包括筹集和给付两个环节。 

  1.5.1 筹集方式:从总体上看,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反映着各国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1.5.1.1 日本在社会养老金的筹集方面,基本遵循着受保人、雇主、国家财政拨款“三方均等负担”的原则。其中,基础年金按固定金额缴纳,各类受保人不论身份、收入如何,均按同一标准执行;各类雇员年金按照固定费率由雇员与雇主对等分摊,且各类雇员年金的缴费率差别不大;国家财政对基础年金的贴补率达33.0%(日本政府对基础年金中基础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的补贴的加权平均值),并承担了各类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日本财政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率在东亚国家或地区中是最高的。日本公共年金的制度因而具有公共性与储蓄性的“混合”特征。 

  1.5.1.2 韩国的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参保群体在缴费水平和享受财政补贴方面显示出较大的差别。职域年金是为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教职员设立的,加入者个人负担的缴费额为50%,国库拨款约占20%50%,此外,国库还承担着职域年金的管理费用。相形之下,大部分国民年金的加入者(主要为私人部门雇员和自营业者)不仅在缴费率方面负担偏重(国民年金的单位加入者为6%,职域年金的加入者为5.5%),而且不享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从缴费义务上看,在国民年金加入者中,私人部门雇员(单位加入者)的保费由雇员与雇主按11的比例分摊,自雇者(地域加入者)全部由本人负担,其中只有农渔业自营业者每月接受政府的小额补贴。因而对于大部分韩国人来说,年金保险属于自我保障范畴,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家庭保障。另外,在“尊师重教”的社会传统影响下,韩国各类学校教职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较高。

  1.5.1.3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属于雇员和雇主均摊费用的自我保障模式,政府几乎不承担补贴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加坡,当公积金会员进入5560岁年龄段时,特别账户与普通账户合并改为退休账户,总缴费率由原先的40%降低为20%,雇员与雇主的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1调整为1.671。 雇员年满60岁但个人账户存款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额时,可选择继续工作以填补差额;同时,退休后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仍须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此时缴费额降为15%及其以下,受雇者与雇主的缴款比例恢复到11的水平。

  1.5.1.4 在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由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保险三部分构成,不同群体的保障待遇有较大差别。台湾当局较为重视军、公教人员的养老保障,政府对这一群体承担着较高的退休资金拨款比率,其中公务人员为65%,公立学校教职员为100%, 私立学校教职员为32.5%,军官为50%70%,对劳工群体则只有十分低微的财政支持。目前,台湾地区劳工群体的退休保险金以雇主责任为主,规定雇主须按月提取雇员退休准备金列入资金专户。但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1、雇主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约有86%的企业未提取退休准备金,因而有51%左右的雇员实际上未能享受退休保险;2、完全雇主责任制致使企业负担偏重,致使一些经营困难企业中的雇员权益得不到保障;3、现行法规对雇员领受退休金资格规定了在企业中连续受雇年限的限制条件,雇员在被解雇、辞职或企业关闭时往往无法得到退休金。

  1.5.2 养老保险给付方式。 养老保险的给付,一般涉及给付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工龄条件、缴费年限条件、居民身份条件、权利丧失条件,以及是否进行退休检验等)、给付方式(一次性补偿或长期性给付),以及给付待遇的标准、性质和水平等内容。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因社会收入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一些国家按照“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注:这一原则是对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和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建议书提出的审查和调整受保人受益水平的主张的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以贯彻,建立了老年给付的调整机制。 

  1.5.2.1 日本: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给付。日本的年金给付方式反映着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征,其中公共性是最主要的特征。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础年金按统一标准给付(与缴费义务相对应),其作用在于保证长期无收入的所有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日本居民在缴费满480个月后,可在60岁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但6065 岁领取者的养老金数额酌减,66岁以后开始领取者则增发,此举在于控制提前给付。基础年金的给付与退休后是否继续就业无关。  雇员年金(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的给付与其在职期间的月薪额和缴费年限成正比例,故称为“报酬比例年金”,雇员年金加入者同时满足给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础年金项目的年数),即可获得养老金给付。以厚生年金(私人部门雇员年金)为例,其给付结构由定额部分、工资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定额部分”是按照全体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推算额(每5 年调整一次)与受保人缴费年限的乘积;“工资比例部分”按受保人的指数化月工资(“再评价后的工资”)、根据缴费年限短长确定的1%0.75%的递减系数、受保人缴费年限三者的乘积确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向受保人所供养的亲属发放的补贴。计算公式是:厚生年金给付额=(定额部分+指数化工资×调整系数)×缴费年限+增加年金  。其中增加年金是定额给付。此外,6064岁的受保人,每参加保险满1个月,养老金每月另加1625 日元。与基础年金的给付不同,雇员年金的给付受到退休检验制度的制约,养老金的给付须以受保人完全或基本上脱离退休时所从事的职业为条件。日本未禁止退休者继续就业,但法律规定,对6064岁继续就业者应减发养老金。具体办法是,如果继续就业者的月收入与应得养老金的80%合计超过220000日元, 则养老金减发20%; 如果月收入在220000 340000日元之间,每收入2日元则相应从养老金中扣除1日元;当月收入在340000日元以上时,他每月的实际养老金应为全额养老金减去此时月收入的差额。 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具有灵活的调整机制。一方面,年金数额随物价指数的上涨自动浮动;另一方面又随工资指数的增长而相应提升,从而使退休者得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成果。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年金财政的长期稳定,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 并依此对保险费征缴计划进行修订,并以修订积累的方式对年金给付作相应的调整。 

  1.5.2.2 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收入关联给付特征。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明显具有收入关联性质,对退休雇员的给付金额是受保人在工作期间由本人和雇主缴费的积累之和,以及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利息收入;自雇者的养老金给付则全部来自其退休前的缴费积累和相关的利息收入。养老金的数额与其中断收入前的收入水平相关。从本质上看,收入关联退休金不过是劳动者为保障自己老年生活而提取和积累的“法定”准备金。  韩国的养老金给付,按照所有受保人上一年平均月收入与退休者全部缴费期间平均月收入之和的1.8倍计算, 可选择长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参加保险超过20年者,每超过1年,月补助额增加5%;受退休者供养的无收入亲属(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增发年金的定额给付。在年金给付的调整方面,韩国没有建立像日本那样的价格指数自动调整机制,但亦根据价格变化调整补助,年金保险费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会员年满60岁且个人账户存款达到最低数额时,可一次支付相当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另加至少2.5 %的复利(实际利率与平均商业性储蓄和固定存款利率挂钩,每年11日和71日作两次调整),但个人账户中必须保留60000新元,以保证退休后的持续收入。在中国台湾地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参加保险1年以上者,或不论任何年龄参加保险25年以上者;男年满55岁,参加保险15年及其以上者;年满55岁的矿工,参加保险5年及其以上者, 可以领取养老金。其给付方法是,每投保1年,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个月的收入为基数)直至第15年止;缴纳保险费超过15年者,每超过1年,再加上2个月的平均收入;但养老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45个月的平均收入。以上数额可由受保人选择一次性给付或短期分次给付。相比较而言,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养老金给付的收入关联性最强;韩国的收入关联表现出一定的弹性,带有一些社会互助色彩。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是收入关联制度的明显特征,并在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老年保险给付方式中得到突出的表现。这种短期集中给付方式虽然有助于退休者进行再投资以补充老年生活收入,但其弊端十分昭然:首先,集中给付不利于退休者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尤其是在物价波动或发生通货膨胀时,实际养老金将因价值磨损而降低,致使生活风险增加;其次,用做个人投资的养老金面临着外部经济环境和个人经营中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退休者终生积累的养老金将化为乌有。此外,在一次性给付方式下,退休者的晚年生活不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财富,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相对下降。 

  在退休检验方面,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均未作硬性的禁止规定,而是通过减少养老金的发放或附加缴费义务等形式加以限制。在韩国,凡6064岁且投保年限在10年以上、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受保人,养老金予以减发。中国台湾地区以必须从受保职业退休作为受保人享受给付待遇的约束条件;退休后每继续工作并缴纳保险费一年者,可增发一个月的老年津贴,但增发津贴的最高限额为5个月的收入。 新加坡未设退休检验制度,但规定退休后继续就业者须继续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6065岁者的缴费率为月收入的15%65岁以上者为10%,保险费由受保者与雇主均摊。  

  2.广东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的初步实践与探索

  广东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的初步探索包括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改进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加强征缴和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对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共六个方面进行了实践与探索。

  3 总体评价与可资借鉴之处

  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验田,广东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的初步实践和探索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多方面的积极效应,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提供了典型示范,很值得借鉴和推广;其它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在具体设计上存在差异,这与各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基础、法律背景等密切相关。所以,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模式的考察必须联系对方的制度形成背景,实践中简单照搬是不可取的。但以下几点对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3.1 搞好社会保障是政府、受保人和雇主的一项重要职能

  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从给付方式上看,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兼有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特征,而公共性是其主要特征;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则具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质。这些差异反映着东亚国家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3.1.1 保险基金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财政三方或由受保人、雇主双方集资形成。其中雇主分摊金不过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转换形式,是劳动者通过政府强制而从雇主那里得到的“间接工资”。因此,如果将雇员和雇主缴费作为一个整体,与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贴补率进行比较,就能够清晰地观察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立场,以及该国或地区收入分配中公平机制的强与弱。就雇员社会保险制度来看,日本在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对基金的贴补率较高,因而有着较强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度,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来自雇员和雇主双方缴款,因而属于自我保障类型。其中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类型可归结为社会保险型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制度类型则可归结为储蓄基金式的自我保障模式。 

  3.1.2 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率在各缴付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上看,东亚的情况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欧美国家,一般是雇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雇员),而国家财政的责任则大于雇主的责任;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雇员与雇主的缴费责任基本是均等的。 

  3.1.3 公务员群体的保险待遇通常优于其他参保群体。在东亚国家或地区,普遍为公共雇员设计了专门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率由雇员与政府均摊。此外,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务员养老保险是最先设立实施的,制度体系相对完善、保障待遇相对较高的项目类型。

  3.1.4 从事教育职业群体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的公立和私立学校教职员雇员年金制度与公务员属于同一序列(共济年金);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公立学校教职员纳入公务人员序列外,财政对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费的补贴分别占到18.2%32.5%

  3.1.5 在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标准或缴费率。在统一标准下缴费额是固定的,与受保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无关;在统一费率下,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负担水平是相等的,但实际缴费的绝对值依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因而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收入关联性质。当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受保人体现在缴费总额中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关时,受保人的老年生活水平取决于全部工作期间的收入状况。这种制度起到激励受保人努力工作以谋求老年时获得较高的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不均等的机会条件下,其激励效果是有限的。此外,由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不同,在统一费率制度下,同等的负担比例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现期生活水平(消费能力)的实际影响很不相同,低收入者往往承担着较高的现期生活压力,这种作用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尤为突出;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当其缴费绝对值达到一定数额时,则会产生逃费倾向。为弥补统一费率在公平负担方面的缺陷,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缴费额规定了最低或最高限额:在日本,月收入在92000日元以下和5900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范围; 在新加坡,月收入低于200新元者免缴公积金; 中国台湾地区则规定月收入在42000 新台币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3.2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率的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

  贫富差距的扩大化、劳动关系的失衡、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城乡发展差距、地区发展差距的客观存在等,都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着直接的负面影响。而在这些问题中,又几乎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不全、有效性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可以从1986年算起,目前整体上虽然已形成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还未真正形成。目前,中国80%以上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85%以上的城乡居民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困难群体没有制度化的社会救助,1.4亿老年人和6000多万残疾人以及亿万妇女儿童缺乏必要的社会福利。 只有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经济才能持续发展。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设置。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或核心理念之一。“给每个人以所应得”是社会公正理念的核心追求和突出强调。公正作为一种基本理念或理想,使其得以实现以成为一种社会现实,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或政策体系等中间环节。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导实施的旨在为社会成员在遭遇各种生存风险、个人及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自己的理念基础和奋斗目标,其在使公正理想变成公正现实方面发挥着桥梁或中介的作用。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的关键手段。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依赖于多方面筹集资金,一般是要求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的费用,或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责任,低收入者少缴或不承担缴费的义务;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或富裕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较少或不能享受,弱势群体及其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较多。社会保障就是通过这种机制,通过“收”、“支”的控制与调整,将一部分社会收入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客观上起到缩小贫富差别、缓解弱者痛苦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结果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缩小。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是贫富差距相对比较合理的国家。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比较大,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比较突出,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着密切、直接的关系。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社会阶层的角度看,社会和谐是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特别是贫富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社会学家早就指出,利益关系是影响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贫富差距比较合理,富裕阶层热心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乐于帮助穷人,贫富阶层之间的关系就会比较和谐。反之,穷人就会产生被剥夺感,特别是当因体制、机制、法制不健全、不完善一些人因此而致富时,情况更是如此。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贫弱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导乃至强制富裕阶层投身帮助穷人的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富裕阶层的义务。

  第四, 社会保障制度是缓解“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结构转型的主要手段之一。和谐社会从城乡的角度看,是城乡的协调发展和城乡结构的稳步转型。“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是制约城乡和谐的根本因素。这其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缺失,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对“三农”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试想一下,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就难以摆脱“农民真苦”的局面。而在当今中国,解决“三农”问题还不能仅仅局限于农村内部,而应与城乡结构的转型结合起来——没有农村人口向城市及非农产业的稳步转移,“三农”问题是难以根本改观的。而要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及非农产业的稳步转移,也有赖于针对进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其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率的提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胡锦涛同志在谈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和谐社会,指社会各要素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前所未有的事业。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个领域的政策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经济政策,更要从政治政策的高度去认识它、理解它。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今年两会上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在未来五年中,要“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确定了具体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下一阶段的重点所在:因为中国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失业率高和社会差距不断拉大,而在于缺乏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保障安全网,建立一个能够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网是保证社会居民和谐相处的最基本条件。

  3.3 为社会保障制度重构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发达国家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市场经济既然是法制经济,那么法制化问题是确保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建立及运行规范、畅通之关键所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条件。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制定完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该法律制度更多体现了人权观念、社会伦理与公平。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重新构建:原则与思路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尽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社会保障理念、制度建设、政府职能转换等方面仍存在着众多比较严重的缺陷。这些问题的出现深刻表明:现行社会保障模式不是措施上有什么不当或者不全的问题,而是在最初建设思路的论证上出现了问题,以至于今天这种模式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由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社会管理秩序和效率不同,发达国家或地区有些社会保障政策在中国并不具备采纳的制度基础和文化基础,但也有一些思路和措施对中国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如何面对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经验,重构社会保障模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1 强化社会保障工作的意义

  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来看,当前阶段强化社会保障工作意义重大。

  1.1 保证所有居民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人权的基础含义是生存权,一个人只要活着,他就有这种权利,社会或政府就必须保证他能吃上饭,能喝上水,别露宿街头甚至冻死。

  1.2 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的拉大,和谐社会的构建格外需要强化社会保障工作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一定存在着贫富差距,但政府往往采取比较有力的转移支付政策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无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但是,在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政府职能发挥的不充分以及政策执行的不力,贫富差距往往处于相对拉大的状态。中国实际上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收入差距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2004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贫困人口和其他人群收入的差距在扩大,从1992年到2004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331扩大到了3.21,贫困人口的收入上限与一般农民的收入差距也从12.45扩大到了14.39。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也随着这个过程表现出明显扩大的趋势。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意味着在转轨时期城市贫困群体的相对弱势地位更加恶化,生活的能力进一步下降,需要社会保障加大支持力度。

  2 重构社会保障模式的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政府公平分配、消除贫困、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国策之一,也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2.1 规范政府职能,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根据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应履行的职责,它反映着政府的实质和政府活动的方向与内容。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演化,它在性质、内容、手段和方向上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政府职能也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一定的政府职能和机构总是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如同上面分析的那样,中国正由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处于由旧的有序状态向新的有序状态转变的过程,其间由于旧的管理体制已经被打破,新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出现一些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出现问题的必然性并不等于问题存在的合理性。要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调整,该加强的一定要加强,该削弱的务必削弱。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社会保障责任由政府、业主和个人共同分担,在政府责任中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妥善处理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

  2.2 尽量扩大保障面,并提高保障资金的利用效果

  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理论认为,社会保障有新的功能,它的发展对于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在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经济学家将社会福利保障政策视为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将其归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社会保障的功能就由社会功能转变为经济功能,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也增强了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规模和需求水平。第二,在社会保障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方面。经济增长学派和未来学派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保障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人口增长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给整个生态以至社会经济体制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也会加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压力,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客观地说,社会保障的发展对于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的作用。

  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在现代社会中,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弱势群体”的扩大和需求萎缩,并且对调节市场竞争中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障虽然以“弱势群体”为保障对象,但其功能实际上是“保障社会” 。这样,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成为一种“社会安全体系”,保障资金利用效果越好,保障面越大,社会就越安全。但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由于受到国家和地方财力的限制,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必然是一个有限量。这样,可保障的人口数量就受到限制,保障的人越多,保障的力度就越小。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新设计中,社会保障水平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协调、配套,当前的重点是支持“三农”;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提高保障资金的利用效果。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事务经办、基金运营管理要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要分设,要加强对各地执行社保政策的监督力度。目前有些人之所以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对国家的社保政策执行不力,这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加大各地社保政策的执行力度,使国家的社保政策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不断丰富社保形式,如可采取保险、现金支付、物资援助等形式。一方面可使社保更有针对性,使人们能直接享受到急需的社保物资,减少现金购买的麻烦;另一方面可缓解国家因全部现金支付社保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立足基本国情,坚持普遍覆盖,社会保障覆盖社会全体成员并实行属地管理,结合我国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就业方式、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的差别,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坚持社会多方共办,鼓励社会、业主、机构、家庭、个人出力支持兴办社会保障多种项目。

  3 社会保障目标扩大的内容

  基于现行社会保障思路基础上的任何完善措施,都难以从根本上克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果转变一下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则大多数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实践已经初步证明,思路是科学的、可行的。

  根据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注重“平衡”。特别是在发展方略上,要从执政兴国的大局出发,将“统筹城乡发展”的策略放在“五个统筹”之首。农民工已经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很多的农民工已经不能再算作农民,而是城市的新阶层,是新兴的产业工人,理应有权平等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鉴于他们更多面对的已经是市场经济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弱势性,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满足需要,也不能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要求,应当为他们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民工具有先天的社会弱势性,再加上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位,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在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打击下,很容易陷入生活困境甚至是绝境,成为城市弱势群体和新贫困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待这部分人步入老年,更可能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总体方向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托底线”,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类救助办法,确保社会救助的有效和公平公正。

  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一致性与农民工群体自身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分布的集中性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障对象范围上逐步推进。在农民工分类上,根据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特点,以就业方式把农民工划分为固定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两大块比较合适。其中固定就业人员主要指有稳定收入的合同工,灵活就业人员指合同工之外的临时性、弹性制非正规就业人员。对于固定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政策办法,尤其要对现行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以及管理方式上做出必要调整。对于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关键在于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纳入其中。

  在区域上,根据农民工流向和分布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要突出重点区域。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民工分布集中的东南部沿海的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要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前沿阵地,担负起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应有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农民工核心聚集区域的大中城市,要积极开展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国家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支持和督导沿海发达省市以及大中城市这些重点地区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与城市整合(衔接)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在遭遇年老、疾病、伤残及其他各种使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重要事件时,能够享受和城市从业者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为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应从宏观和微观层次展开工作。在宏观层次,应有步骤地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小城镇)与城市的转移并为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与此同时,割断已实现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与城市转移的原农村人口与农村和土地的联系,实行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提高农村与农民参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经济实力。此外,国家应改变以农业积累支撑城市工业发展的传统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支持农业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力度。

  在微观层次,建构一种既适合大多数农村具体情况又便于未来与城市衔接的过渡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养老而言,可采取一种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疾病保障可选择大病费用社会统筹模式,报销比例可设较低起点,逐步提高。另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帮助应从目前的不规范的救济制度逐步过渡到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网络建设。整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心都在下移,这意味着街道、乡镇以及城镇社区、农村的整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需要重构。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坚信,经过不懈的探索和努力,中国人民将进一步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受益,通过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享有更加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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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韩俊.《棋子边缘人产业工人》.中国经济时报,2004927日;谢伏瞻.《社会保障: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促发展》.中国经济时报,2003723

  11、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思考与政策选择——来自江苏、辽宁、吉林的调查》.中国劳动,2004(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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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1(第5期);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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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郑杭生: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中国社会保障网/20060712 ;周天勇:政府要强化保障的职能/中国社会保障网/20060708 30;完善社保体制 构建和谐社会/光明日报/20051104 

  17、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请参阅郑秉文、 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关于这笔最低存款的资产形态和数额调整情况,请参阅和春雷主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章第2节、第5章第5节。

  18、广东省附件材料目录:附件12010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各项目参保率预测/附件2:关于在省人大设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建议/附件3: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的建议/附件4: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省级风险储备基金的建议/附件5:失业预警监测体系的建立与失业调控体系的健全/附件6:社保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附件7:三个基本层次的新型救济体系的费用需求测算/附件8: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方案

 

 

 

 

文章来源:湖南省株洲县政府 陈喜

(本文荣获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征文评选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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