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但又是两种不同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其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则具有自治性特点,由当事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自己或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具有“准司法”特点;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为司法审判性质,由人民法院法则处理。
2)基本原则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解原则和处分原则等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强制违法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制裁其违法行为,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3)程序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诉讼都是不诉不理;而劳动保障监察既可以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立案,又可以就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动对其实施监察。
4)处理不同。劳动争议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一般为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是劳动关系当事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突出表现为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兼有指导和约束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作用;而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通过惩戒和处罚,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起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并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