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生活津贴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按照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负责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年检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人员变更登记、个人帐户记载以及转移续接等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定期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负责按期编报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编报年度预决算草案,开展核算分析。
5、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待遇的政策性调整规定,负责调整待遇的兑现工作;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失业金,报销医疗费,工伤待遇赔付等。
6、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领取条件和享受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社会保险经办流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商业保险机构有关医保、工伤的定点结算与合作工作。
8、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供养亲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生活津贴的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县、区稳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9、指导县、区社保部门和参保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工作。
10、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