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审核参保人员及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费用的审核与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3
、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和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签订协议,开展管理服务,检查和监督履约行为,参与其定点资格的审查和定期审核工作;
4
、负责按期编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编报年度预决算,开展核算分析;
5
、指导县、区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工作,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6
、承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