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1、《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一份(来中心领取)
2、工伤认定表原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原始病历及复印件一份
5、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清单(住院发票须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门诊发票须附“用药明细清单”或“检查项目清单”等)
7、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一份(1-10级工伤职工提供)。
业务流程
1、受理、初审、建档
申请人将上述资料提交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前台经办人员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登记在册。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业务受理后,经办人员及时对资料进行严格的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为工伤职工建立“工伤人员申报信息”。
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这个环节的复审主要是针对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复审部门为医务管理科。
时限:1个工作日
3、待遇确定、复审
根据工伤认定等级确定工伤待遇,待遇确定时将审核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及工伤职工参保时间、缴费基数,工伤时间、工伤认定时间等情况。
时限:2个工作日
4、领导审核
科室负责人复审后,再由中心分管主任和主任审阅。
时限:1个工作日
5、财务审核转帐。
时限:1个工作日
6、资料归档整理。
时限:1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认定时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保险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4、转外地治疗,必须符合规定,并填写《铜陵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5、旧伤复发、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必须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确认表。辅助器具配置标准一般为国产普及型,使用进口产品,按国产同类产品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6、其它证明材料:
(1)参保职工因工死亡,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2)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因交通事故工伤巳有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如果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由于肇事者逃逸等原因,受害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当获得赔偿后应归还给工伤保险机构。
7、截至2006年7月,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人民医院、职工总院、二院、疾控中心、博爱医院等五家。工伤职工治疗和旧伤复发等需要治疗的,都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除外)。